谢鸿飞: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、人类与法(上) | 书评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教授加 Author 谢鸿飞
作者简介:谢鸿飞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。
文章来源:本文转载自教授加公众号。
标题
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、人类与法
——读江山《法的自然精神导论》
正文
01
严格说来,在当前的学术语境中,这算不上一本法理学和法哲学著作。作者在一开始就指出他要讨论的法是“广普化的法”,是一种宇宙现象(第6页)。我倾向于把这本书看作一个宇宙个体的世界观宣言。同时,作为人类的一分子,作者还向我们传达了他对我们生存焦灼、不安和忧虑。因此,我把它的内容粗略地分为两部分,即关于宇宙的本体论(作者好像不喜欢本体论这种表达),以及关于人类的生存论。这两部分再次彰显了作者的“学业主辞”——体变相演用显,同构互助自足,参与超越趋真(《互助与自足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4年,封3)。
在前一部分中,作者显示了他对中国传统哲学和西方哲学驾轻就熟、信手拈来的气度。他认为,传统体用关系中的“用”有两层含义,一是存在本身;二是指主观规定的在。据此,体用关系也有两层:一是用之所以为用的原因,它研究存在的构成、功能、形式、质料、规则等等。二是用之所以为用的意义。它研究人的安身立命之所以。围绕第一层建立的知识体系是自然哲学;围绕第二层建立起来的哲学可称为道德哲学和心身性命之学。在作者看来,西方哲学对第一层的关注很多;中国哲学对第二层的关注很多(第34页)。作者进一步认为,西方哲学是轻视体的,这使西方思想本身误入歧途,哲学成了存在的工具。而中国哲学讲体讲用,是一种对世界的跳跃式思维,从体的绝对性一下子跳到了用的相对,通常隐去了如何才相对、如何为有的重大过渡环节,缺失了存在之为存在的动因。这使中国哲学线形化(第二章第一节)。
说实话,对这种综合比较,我一直认为是有限度的。比如说西方重第一层次,想想海德格尔那咄咄逼人的质问,想想浮士德这个被斯宾格勒视为西方人形象的可爱人儿,这是可以成立的。但是,西方也还有沉迷于憨醉中酒神,跋涉在天路历程中的圣徒。就理论总结而言,有康德的三大批判,有几何心灵与敏感(直觉)心灵(帕斯卡)、酒神文化/日神文化(本尼迪克特)、自然科学/社会科学(李凯尔特)等“两种文化”(斯洛)的分野。
真正重要的是,在传统中国哲学的体、用之间,作者加上了一个中介:相。相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概念。在佛教中,“相”是指“事物之相状,表于外而想象与心也”。作者把它归结为六种义蕴。(第40页)。它非体非用,亦即体即用;既承载无,也承载有。作为体的相,是指时、空、形、能等存在者的属性;作为用的相,是指存在者构成的要素和原因,它使存在者或用显现出来。
引入这一概念后,作者就可以综合自然哲学与心性哲学了。作者认为,前者是现实主义模式,它探求世界的动因,但是造成了诸动因之间的抵牾、冲突。后者是理想主义模式,其终极关怀是体用不二,天人合一,但不能解释为什么要觉悟以及觉悟的机理。作者要做的,就是要综合这两种进路。这两种知识是契合无间的。一方面,觉悟并由体向用演绎,在就有了从体来神会相的可能;另一方面,理智对在、用、同构的分析、归纳、解释、模仿。于是,体、相、用互为循环,生生不息。在后文中,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一概念在构建作者理论体系中的核心作用。
02
作为一个法科学生,我虽然对作者的本体论兴趣盎然,但是要对这一笔思想史上的糊涂帐说三道四却是有心无力的。我更关注的是,一个法学家看世界的特定视角——就是对秩序天然的热爱。法学家对秩序往往有一种偏爱(进一步可以说,所有的社会科学都关注这一问题)。托克维尔甚至说,法学家天生就有一种保守倾向,而保守基本上是因为热爱现存秩序。
作者也极其关注秩序问题。第三章“法相与秩序”就直接探讨这一问题。第四章“摄养及其善恶”,第五章“人在法的源与流”,以及结论部分都与秩序问题有密切联系。对法学家而言,秩序往往是预定的,法学家很少会去追溯一种秩序是如何可能的。相这一概念的引入,作者看秩序的观点有什么独特之处呢?
最明显的当然是他跳出了法学家关心的人文秩序,他把秩序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宇宙的秩序。
在作者看来,世界的真相和本质是同构与和谐。因为有同构和和谐,就必然存在着冲突。这是世界上最大、最深沉的二律背反。(第56页)。在自然界中,异养是普遍现象。异养是指一存在者以牺牲其他存在者来维持自己的供养方式,如一个星系吞没另一个星系,虎吃羊等等。在作者综合考察的的在与相的互助模式中,属于毁灭载体的摄相方式。但是,这并不是存在者之间的基本关系,它是一种假养,是通向真养的必由之路。既然存在者之间有如此严酷的关系,世界有如何能够和谐呢?通过对存在者间全面关系的分析,作者揭示了秩序显示的几个原则:有利原则、习惯原则、妥协原则、选择原则、均衡原则等实现的。(第58-65页)。从这几个原则中,可以体味到辩证法的精髓:互为养源和养源的有限是世界的两大恶源,存在的意义被收缩成了为了生存。但是,异养不完全是恶的,它使存在者跳出了简单的线形进化逻辑,在日趋复杂化,种类也增加了,促成了物种之间的协调和合作。这为互养、为更高的善的实现铺平了道路。(第91页)人际冲突也如此,它在无意中打开了人类的生门。他扩大那人类的视野和意境,使人认识到无论生存本身还是做人的价值,都不在人域中,而在人域之外。它也塑造和考验了人的行为能力(第130页)。
作者接着转向了形而上的探讨。世界为什么有秩序呢?这是因为作为存在的构成质素、前件、原因中,本身就已经包含了法相,秩序来源于存在或同构本身。与相一样,法相也是理解本书的一个重要概念。依作者解释,法相是法的法,规则的规则,即法之所以为法、规则之所以为规则的原因和背景。在是诸相的同构。法相具有合理、协调的主动能力,它的呈显保障了世界的恰到好处。(第57-58页;66页)法相是诸相同一的标度。(第8页)这一概念的引入,使法(不是实在法)与世界真正联系在一起了。这样玄乎的法相到底是什么呢?我的理解是,法相是在本身的一种“深沉结构”,它内置于诸在之中,默默地对诸在起着不可抗拒的作用。在论及自在法的普遍性时,作者提到,自在法不曾遗漏任何一个细节,即便是处在生物链最低层的植物,也有一系列维持生存的结构。这也许可以看成是对神妙的造化之手的礼赞,但是按照作者的理路,法相应该是同构与互助本身,它不能独立为在,其核心是体用不二、以相养用。它通过外在规则制约恶:用善平衡恶或剥夺恶。
作者进一步分析了人际秩序与人际伦理。他对契约乃至法治的产生作了一个精彩的思想试验(或许也可以称之为历史回溯)。他认为,契约产生于强盗社会。最初,商人与强盗合一。他们在流动过程中,如果遇到比他弱的人,他就是一个强盗;如果遇到和他势均力敌人,他就是一个商人。契约产生后又对法治产生了重大影响。在陌生人之间,双方都失去了可以信赖的背景支持,契约是他们能够找到的唯一的依赖。总之,契约法是强盗们的善的内秉和生存的需求之间的互助与融合。(第123页)。契约乃至实在法都是以恶去恶,利用恶来抗衡、平衡恶,进而实现善。这里的“善”是指人际关系的协调、互助与同构。法律应该是合意的结果,是个体的域内法合意的产物。域际法的本质也是它所属的域内法的合意与选择(第145页)。正如哈贝马斯所说,“法律的受众(Adressate des Rechts)要想获得(康德意义上的)自律,就应当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制定者;而根据所制定的法律,他们又都是私法的主体。”(《文化与公共性》,北京:三联书店,1998,页343。)唯其如此,每一个受体所接受的都是他自己的意志,而非外力强加的意志。他才不会觉得自己仅仅是法律构建的主体,或者法律要适用的对象(客体),才能主动、积极构建作为法律主体的自我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作者的人际同构法才可能“诱导出人的道德、伦理的承担、付出和匡扶的责任”(第175页)。
一般认为,法建立秩序的手段是“分”:即有序、安全、平等与自由。从同构与自足的观念出发,作者认为,“分”是暂时的,“合”才是法的本质。法之所以为法的逻辑必然性是“同构、互助、互养、和谐、自足”(第174页)。实在法完善、复杂化的结果不是更加独立,而是要不遗余力地与自在法同一和同化(第176页)。“分”这一价值之所以被过分拔高,按作者的思路,是因为由于异养生存使人类一心关注内部的纠葛与纷争,以至于人与生态的和谐、共处、共存、同构关系被遗忘和丢失了(第161页)。这就象梁漱溟和新制度经济学阐发的路径依赖一般,是诸在尤其是人为异养所付出的最大代价。这一任务只能由在一切在中,唯一能够意识到自己存在,有性智觉悟和理性能力人类完成。那么,人类如何完成这一任务呢 ?
未完待续